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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,建物未保存登記,也就是沒有建物所有權狀時,常有貸款等方面的不便,所以民眾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,進而向稅務局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,欲作為房屋產權及建築完成日期之證明。
該局說明,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,證明書所載的起課年月,僅表示房屋稅開始課徵的日期,而非房屋實際建築完成日期。因此,房屋稅籍證明書不能作為產權或建物完成日期的證明文件。
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88%BF%E5%B1%8B%E7%A8%85%E7%B1%8D%E8%AD%89%E6%98%8E%E6%9B%B8%E9%9D%9E%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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